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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 
這則車禍,對方表示沒有關係,人沒有什麼大礙,拍拍屁股就走了 
林小姐以為沒事,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 
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? |! 說她「肇事逃逸」 
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,被撞的人要求賠償 30 萬現金 
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 最後因? ? 對方糾纏不清 
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,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,以10 萬元私下和解 

這是真實案例 
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 ? k律常識並不清楚 
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,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,製造假車禍 
 遇到這類情況,請大家務必記住 -- 
1. 
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,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 
2. 
若對方堅持沒關係,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 (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) 
3. 
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,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,
到警局備案(這是重點,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) 
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,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,就來不及了…… 

●● 
     !   !!

資料來源: 朋友e-mail轉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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